本网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函[2008]56号 ) ,确定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在长沙市个人住房转让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原1.88%调整为1%。
通知还明确,转让双方应分别就转让合同或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