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南京地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南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代征单位外,一律由南京市建筑管理处实施代征。
通知同时明确,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内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对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未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一律作为临时经营行为,在南京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外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按季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为简便征管,分支机构在年度内开具发票时,先对其开具发票数额按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期内,经代征单位审核,对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由代征单位办理退库或补缴手续。在办理退税时,凭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向原税款代征单位提出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南京地税局表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建筑企业也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