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南京对外地来宁临时施工建安机构按8%代征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15

  本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南京地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南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代征单位外,一律由南京市建筑管理处实施代征。

 

  通知同时明确,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内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对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未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一律作为临时经营行为,在南京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外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按季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为简便征管,分支机构在年度内开具发票时,先对其开具发票数额按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期内,经代征单位审核,对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由代征单位办理退库或补缴手续。在办理退税时,凭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向原税款代征单位提出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南京地税局表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建筑企业也比照本办法执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