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技术开发,扶持产业发展,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项目配套,具体包括:
(一)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二)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开发,及其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和整机联动项目。
(三)支持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
(四)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
(五)支持列入市重大工程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六)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推广示范。
(七)经市委、市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办法》说明,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项目研发与产业化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补贴。主要适用于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的配套,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等。对配套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对专项研究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四)创业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投资公司,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后注册资金的20%.
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办法》要求,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专项资金的使用年限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还款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拨付并形成固定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特别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已拨付的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市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