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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金融创新试点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日期:2008-10-20

  为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意见》提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目的是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可持续的有效资金投入,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让农民得到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意见》明确,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三是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在完善订单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四是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意见》提出了支持试点的六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二是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衍生产品,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分散农业贷款的信用风险;三是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度;四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五是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六是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

  《意见》强调,试点工作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重在实际效果;三是优化服务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和提升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意见》要求,试点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各选择2-3个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每个省集中抓好2-3个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试点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局统筹协调组织本省的试点工作,试点县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保险和农业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信息沟通交流,加强试点工作管理,加强试点效果动态跟踪监测和及时报告评估,共同努力保证试点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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