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8]407号)表示,对于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