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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始“高新”企业认定复核期暂停减免税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大众日报 日期:2008-10-22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科技厅了解到,山东省近日起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省科技厅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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