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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中交易额的计算方式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23

  本网讯 不久前美国国际集团(AIG)的破产倒闭,使得人们对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体系下的企业命运深切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国内保险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管理,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保险公司间关联交易的交易额等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悉,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活动: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以及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间的交易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一是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

  二是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三是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交易双方单独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由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双方都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说明该交易对交易双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先已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核准的,交易发生后可以不再按照《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通知也明确,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严格按照企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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