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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修订 准入注册资本下调一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23

  本网讯 日前,国务院发布第534号令,修改已于2002年开始执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修改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0亿元人民币下调到10亿元,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亿元人民币下调到1亿元。

 

  从《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记者看到,此次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有八项,其中,有三处是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和管理部门名称的更正和明确,整条或部分条款删除的有三处,另外两处是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主管机关更正的有:将原规定中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删除的有: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

 

  内容修改的两项主要是,一是将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原规定第五条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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