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资产处理的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中央出版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中央出版单位各种形式的投入和投入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各类有形和无形国有资产;转制是指经营性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改制是指出版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应根据中央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规定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改革方案,经主管主办部门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实施。涉及国有资产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商中宣部、财政部同意后批复。
《通知》要求,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应由其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有关结果报财政部批准或审核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须报财政部审批。
对中央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通知》明确,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中央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此外,中央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经中宣部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