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陕西省实际,就有关税收政策给予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免征契税。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准予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2008年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通知》明确,以上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契税的减免按照《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