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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1月1日起试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27

  本网讯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对江西境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税务登记等征管事项,并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办法》明确,江西省、市、县国税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外国投资者转让江西境内企业股权,江西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书面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对预提所得税,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方面,《试行办法》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非居民企业委托江西境内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于非居民企业如何计算非应纳税额,《试行办法》指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核定利润率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不低于10%执行。

  申报征收管理方面,《试行办法》明确,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类非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依法补退企业所得税。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市)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负责合并申报的机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其他提供劳务和服务贸易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置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提供劳务和服务贸易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征免税的管理方面,《试行办法》指出,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免税、不予征税,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此外,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方面,《试行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国税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等,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需国税机关出具免税文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代扣代缴管理方面,《试行》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指定,并应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关于企业违法上述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指出,非居民企业或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居民企业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居民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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