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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首部<企业国有资产法>力堵国资流失黑洞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8-10-2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力堵国资流失黑洞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樊曦、王飞、邹声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堵住国有资产流失“黑洞”成为这部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在中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据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其间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担心从未间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也层出不穷。2004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朗咸平抨击某些企业家以“国退民进”之名、行盗取国有资产之实,引发全民关注。随后,立法机构加快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

    此次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条文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防止国资流失,推进国企改革。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监管。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刘纪鹏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法律还要求国资委等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除了有制度缺失的原因,更重要的则是“人为”。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

    如何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

    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此举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此前,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并要求企业管理者接受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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