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细化研发费税前扣除关于研发活动、研发项目等事项,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这里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以下六项不属于研发活动范畴:
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办法》要求,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除上述定义外,《办法》还明确,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办法》明确,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八项:一是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是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三是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是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五是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六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七是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八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九是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明确,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必须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申请扣除企业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首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初审材料,并接受相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