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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震灾害中损失严重的个人可免征50%个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0-30

  本网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抗震救灾及震后重建税收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按50%征收。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方面,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方面,对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持灾区县(市、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契税。

  资源税方面,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减按50%征收2008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方面,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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