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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中新社 日期:2008-11-3
  中国证监会三十一日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为创新业务推出预留了空间,规定新设券商的核准业务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业务不超过二种,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距前次申请获批超过六个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三十一日下午对记者表示,新规为创新业务推出预留了空间,但券商业务发展应循序渐进,为了控制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节奏,防止其业务范围的扩张与其管理能力不相匹配,有必要对其申请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以防止因快速扩张而引致风险。

  新规对券商业务审批作了三方面限定。其一,对不需要单独审批的业务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经济业务,自营业务等仍遵循现行规范;而券商进行现金管理则不需单独申请牌照及业务审批。

  其二,新规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券商申请新增业务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需距前次申请获准需超过六个月。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证券公司提出证明自身符合要求和条例的文件,变更业务范围仍应经过证监会审批。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法,目前尚不能对业务范围的变更实行备案制。

  新规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时废止一九九九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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