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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创业:国家将允许初创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08-11-3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指导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指导意见》还提出,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5类人员创业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杜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创业初始成功率等指标成为考核地方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杜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出,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4类人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杜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导意见》提出,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新闻分析:创业新规定给创业者带来五大利好消息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杜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举措。

    记者研读发现,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消息。

    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对于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而言,放宽市场准入无疑为他们能够成功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出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同时,还特别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创业者将得到更多能力培训

    要想创业成功,仅有创业意愿还不够,关键还要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同时,还提出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求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此外,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同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者将拥有更多融资渠道

    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多是开办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为了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创业者将得到更好市场环境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成为沉重的负担。

    为了给创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此外,强化政策扶持。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如《指导意见》提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者将享受更多公共服务

    劳动者想创业,选择什么项目?项目开发成功,如何推向市场?创业失败,谁来帮助自己?

    针对创业者的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与此同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建立由各方专业人士、企业家、创业成功者共同组成的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同时,提供人才和用工服务。要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为创业者和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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