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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发布 明年起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5

  本网讯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就《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简要经过以及核心内容等,记者采访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1999年,为规范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部发布实施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怎样评价1号令以及1号令实施后国土资源部的立法工作?


  王守智:1号令实施以来,对加强立法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部以来,我们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起草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颁布实施了40部部门规章。


  记者:按照《规定》的规范说法,《规定》是国土资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出台类的立法项目。请问为什么要修改出台这个《规定》?


  王守智: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国土资源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时至今日,9年前制定实施的1号令已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了,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具体讲,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1号令出台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2001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范法规规章立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同时,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都需要体现在我部的立法程序规定中。


  二是从近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看,立法协调的任务日趋繁重,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1号令着重规范部门规章的立法工作,但除部门规章外,还有大量的立法协调工作。如由我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在报送国务院后,需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大量的修改和协调论证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转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要反复征求我部意见等。这些立法协调工作,不仅关系到立法质量的提高,也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法定职能的正确履行,亟须通过立法明确职责,规范相关的工作程序。


  三是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计划是统筹安排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依据。虽然我们按照1号令的要求每年都制定出台年度立法计划,但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却不理想。有的年年争计划,年年报不来;有的立法项目连上了三四次立法计划还见不到草稿;有的立法积极性很高,立法的基础研究工作却十分薄弱,主要制度缺乏深入研究论证,出台难度大;有的认为立法是法规司的事,对立法协调不重视,对立法背景材料的准备不扎实,重视立法只停留在口头上。


  因此,在总结1号令实施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是加强国土资源部基础工作的重要要求,对新形势下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协调,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促进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简要介绍《规定》的起草经过。


  王守智:为了做好《规定》的起草工作,早在2006年,部政策法规司就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开展了相关的研究论证工作。法律中心经过认真研究,结合近几年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实际,几经讨论修改,拿出了《规定》草稿。


  政策法规司又会同法律中心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6月书面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放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国土资源法律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记者:对比1号令,新发布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王守智:这次修改完善的力度很大,主要在适用范围、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规章实施的后评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翻译工作、立法协调等方面变化较大。


  记者:请为我们具体阐述一下。


  王守智:好的。一是《规定》的适用范围较1号令有扩大。1号令主要调整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而这次考虑到法律和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起草和协调工作也是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全面规范部的立法工作程序,加强和规范立法协调,《规定》在调整范围上进行了扩大,将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活动,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立法协调的活动都纳入了《规定》进行调整。


  二是强化了立法计划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了立法计划的权威性。根据近几年立法计划编制的实际情况,《规定》将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研究类三类,并对每一类项目进行了具体界定。同时,为提高立法计划的权威性,《规定》明确,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完成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三是新增了关于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立法评估工作是检验立法质量、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为此,《规定》明确了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即“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新增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翻译工作的内容。这是为贯彻落实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该文件指出,“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及时提供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初稿”。结合部门实际,《规定》明确,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后20日内,部门规章发布后30日内提供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正式对外发布。鉴于翻译的专业性,根据需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也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起草工作。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协调工作。协调部门之间、部有关司局之间和其他有关方面关系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能否履行到位的重要要求。为此,《规定》专设了“立法协调”一章,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准备相关背景材料。同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另外,《规定》还对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法规草案的协调工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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