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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5

  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函》,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向各地税务机关征求意见。该方案是在听取除上海、西藏以外的全国34个省(区、市)国、地税局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研究完善而拟定的。

  调整方案分两部分:

  (一)基本方案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实际管户不作调整。2009年以后新增管户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同时,对以下新增企业作出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和在国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部门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

  2、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纳税人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是指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链接: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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