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向吉林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可按30%税前扣除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6

  本网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10号) 明确,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是经省编办批准成立、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救援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