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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6

  本网讯 )称,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在总机构和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三项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分配,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第三季度(或9月份)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税款申报时,开始按照《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鉴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是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设置的,因此在对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作相应调整。

 

  《通知》明确了三类相关事项:

 

  一、省内跨市总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的数值,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

  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无需对其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

  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省内跨市分支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行应等于总机构申报表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前台操作人员应进行正确录入并注意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分配比例”,本行应等于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前台操作人员应进行正确录入并注意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第20行×第21行,前台操作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实行电子申报的总分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月)度申报时,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相关外围软件,由开发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工作。确实在征期内来不及调整的,可采取大厅前台申报的办法进行,确保税款及时申报入库。

  (二)总分机构的税款征收开票环节,严格按照总分机构分摊情况分别就地预缴,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比例开具。

  (三)特殊企业的申报征收按照《办法》第五章有关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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