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加深,我国经济也深受其害,其中房地产经济率先进入寒冬,住房价格下降,一些城市出现零交易,价格再下降,仍然没有交易。随之而来可以预见的是,土地招拍挂流标,政府没有财政收入,建筑企业倒闭,建筑工人失业,建筑钢材等上游供应企业销售停滞,房屋装璜和家具行业随之进入萧条之列。为刺激房地产交易,国务院已经决定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费,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但这些措施的力度仍显不足。本人反思近年来我国在宏观调控中出台的税收政策,觉得重振我国房地产业,可以在税收政策上有所作为。
二手房营业税可实行差额征收
200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简称“新八条”),对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新八条”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免征营业税)。
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民间称“国六条”)。国六条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对炒房者来说是致命的,使许多炒房者把钱套在房地产上,使其手中所握的房产不得动弹,真正成了房东。但它的负面影响也很巨大,就是遏制了住房的上市流通,特别是二手房源大量减少。现在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即使二手房挂牌大量增加,也无济于市场交易。由于二手房交易凝固,使得各地来自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大幅度减少,进一步明显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在商品住宅供应总量不能满足需求的时候,增加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后,出售住房的一方自然而然会把税负转嫁到受让一方,推高房价,阻碍二手房流通。而在市场萧条时,交易双方处于僵持状态,税收不是增加交易的决定性筹码,但减少不必要的税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在这一时期,继续对二手房交易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二手房交易起的是阻碍作用。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改革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议对二手房销售的,不管是购买后超过几年,其营业税都改全额征收为差额征收的政策,这不仅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利于繁荣房地产市场,增加房地产税收来源。
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国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底开征的,数十年来几乎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所征收的税款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依据类似,有重复征收之嫌。另一个是该税种计算繁琐,甚至需要征管人员具备相当的工程预决算专业水平,征管难度可想而知。目前各地很多税务机关普遍实行的预征办法,采取预征率征收,而如何结算却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办法,使得这项税款征收难以做到公平性和公正性。有很多房地产企业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而土地增值税却不能结算,因而不能了结。更加明显的是,部分外商投资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预征、结算,土地增值税是由地税局征收,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应当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结算入库,对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却难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抵扣或者办理退税。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已经体现在企业损益之中,而且计算土地增值税又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再行征收,就会导致重复征收。同样,个人转手的二手房,其增值部分也完全可以由个人所得税来征收调节。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征收手续烦锁,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再继续拖沓下去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公信力。所以笔者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