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公开征求意见近一个月之后,证监会11日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定价方式改为协商定价。补充规定自11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今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而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此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据了解,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通常涉及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由于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修改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据介绍,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部分面临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持续经营能力。截至今年9月底,累计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10家已由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