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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11月30前购进固定资产无增量也可以抵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通知还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化工业等8大行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改革。2007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8大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2008年7月1日,内蒙古东部地区5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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