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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税:使用税控机纳税人抄报税期将提前10天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19

  本网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深化推进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深化推进餐饮、娱乐等行业的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

 

  通知明确,将继续深化推进餐饮、娱乐行业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推广任务。全面实施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推广工作,确保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任务。对原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中涉及有奖发票管理的纳税人推行税控收款机,使用有奖卷式发票;原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中不涉及有奖发票管理的纳税人推行税控器,使用无奖平推式发票(总局制定的票样除外)。按计划,年内将启动商业零售推广工作。

 

  对于纳税人购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相关问题,通知作出如下明确:

 

  一是对于购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只能购买税控发票,不再提供有奖定额发票。对已购但未使用完的有奖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市局将适时明确截止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日期。

 

  二是为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税控初始化应按一台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一种税率发行(一机一率),即一台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里不允许有2个以上(含2个)不同税率。对已发行的,请及时检查并纠正。

 

  三是为加强对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申报比对管理,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抄报税期限由原来的每月20日前调整为10日前。

 

  四是2002年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时,上海市建筑装饰业和部分房地产企业中试点推广了非国标的税控器。为规范上海市市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的发票使用管理,2006年5月在房地产企业中全面推广统一了开票软件(不使用税控器)。按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对这部分非国标税控器采取自然淘汰方法,纳税人须重新购买国标的税控器。鉴于2006年6月1日以后新开业以及老的非国标税控器损坏尚有购买和更换等情况,凡纳税人2006年6月1日以前购买的非国标税控器采取自然淘汰方法,纳税人须向对应的中标供应商购买国标税控器;凡纳税人2006年6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非国标税控器由原销售商负责更换成中标的国标税控器,并可收取不高于目前中标税控器单价(1580元)与原非国标税控器单价(1250元)的差额。

 

  此外,通知还指出,根据《》()要求,上海市自即日起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取代原《上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统一发票》、《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码为“231000820451”,《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码为“23100082055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码为“23100089055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代码为“231000890651”。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均纳入税控管理,由纳税人通过税控器开具。税控器的推广随发票的启用同时进行,年内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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