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获悉,2008年11月4日,该局研究通过《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两个税收执法新规,并在近日予以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福建地税在发布文件中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福建地税系统各级地税机关需按照该文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文件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此外,文件还明确,对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执行标准》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