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据媒体报道,受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最近这段时间,一些从没到过国内开演唱会或参加活动的巨星们都纷纷现身了,周华健、张惠妹等国内艺人以及林肯公园、滨崎步、戴安娜·克瑞儿等海外明星都将相继扎堆儿演出。而承接这些演出的机构和企业也期待借助这些大腕们狠赚一笔。一向敏感的明星是否偷逃个税问题自然也成了媒体关注的重点。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实际上,演员的纳税问题只是商业演出税务问题的一个小环节,随着跨国商演、代理商演等多种商业演出形式的出现,相关涉税问题日渐复杂。
专家介绍称,根据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包场、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赞助或者捐助或以其他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具体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般来说,商业演出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的纳税问题。根据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实施细则现在还未公布)第二十二条对“演出”业务营业税的纳税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演出形式的不同和演员和演出机构的签约内容的不同,核算的方式也不同。
三种形式演出收入的涉税问题
专家表示,从目前商业演出的收入方式来看,单位和个人从事演出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收入的形式:第一种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第二种是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负责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第三种是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纪经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演出收入。
对演出者以上述三种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需根据不同的收入方式确定营业额:
对第一种方式,是演出者从事演出业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在计缴营业税时,以其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对第二种方式,已经不全都是演出者的营业额,因为演出者还需要向经纪人和场地提供单位支付佣金和场租。演出者支付的佣金和场租允许从售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需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给经纪人佣金时,如果经纪人是个人的,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第三种方式,是从售票单位实际分得的收入,但其应纳税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而是应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时,按演出者应分得的收入额扣缴营业税,其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付给演出者。
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演出业务的营业额就是演出者实际取得的收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和演出经纪人也是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以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其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演员参加演出取得报酬如何缴个税?
由于明星是高收入群体,又是公众人物,因此他们的个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专家表示,演员参加商业演出的个税问题分三种情况。一种是演员本身是演出机构的员工,一种是演出机构以合同形式邀请的演出人员,还有就是为境外演员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第一种,演出机构只需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就演员当月参加演出机构各项演出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对于第二种情况,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演出机构和演员的合同约定收入为税前的,那么演出机构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约定是税后收入,则税款实际是由演出机构承担。
此外,目前有的经纪公司躲避税收很有一套办法,即把艺人当成员工,给他们做工资表,艺人跟公司的合作(则)做成劳务合同,只要拿到的钱是税后的,那艺人的所得税就由公司负责了。艺人演出赚营业税,公司多做一些账就可以冲掉。这样一来,变成“员工”后的艺人,其收入似乎比公司员工还少,年所得达不到12万,自然就不用在年底申报缴纳个税了。
对此,专家提醒,对于明星与演出机构约定的税后收入,税务机关将会以合同收入为基数,采用倒推法追回应缴纳的税款。因此,明星们不要以为签了税后的合同就高枕无忧了,到年底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这些“旧账”,税务机关是都要一一算清的。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该检查虽然没有涉及演出机构和明星,但就目前的严格的征管形势下,由上述情形的明星也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境外演出团体与个人如何缴税?
近来异国风情、表演大腕在中国的演出日益增多、许多人质疑他们的演出收入是否也是中国缴税呢?
1、境外演出的境内主办单位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者在中国境内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主办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减去合同规定应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提供演出场馆单位、演出者或者经纪人费用后的余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但对取得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按“服务业——广告”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这两项收入核算不清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2、要注意缴纳所得税
外国演出一般在境内停留时间较短,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税纳税意识薄弱,一些中方接待单位在地方保护思想影响下,往往采取规避态度,甚至连演出合同都不愿提供,征税难度很大。
专家指出,对于外国演出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早有规定,根据《》(),其中指出,
(1)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税率改为10%,下同)
(2)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规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法规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也请相关单位注意,根据《》(),外国演出单位所属国家,如果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税条件的,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后,经税务局审核,可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