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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修业务:国外业务的进项税不得从国内抵扣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26

  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北京国税局,对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又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相关问题,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明确:

  该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该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据悉,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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