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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00万以下的担保业务净损失可获财政补偿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1-27

  本网讯 继财政部出台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损失补偿的规定后,上海市近日也出台《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当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净损失建立补偿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享受此项补贴。

 

  办法明确, 上海市的担保机构向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的,且单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对单个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实行限率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年末全部担保责任余额5%.下列情形的担保代偿损失不属本办法补偿范围:(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本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的;(二)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三)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根据办法的限定,享受上述优惠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本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也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而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上海市对担保代偿损失实行分级负担办法。对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以及市政府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对由区、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或区、县政府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发生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取得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两年以上;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担保企业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并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申请年度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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