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经法院调解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北京地税的有关问题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文件,明确: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赠与行为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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