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青海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青海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上调为3元/吨。
据悉,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共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天然卤水为非金属矿产类之一。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批准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到13%,天然卤水资源作为非金属矿采资源也在包括其中。
根据近几年青海省钾肥产销量测算,预计2008年全年天然卤水资源税将达到2.2亿元,自今年1月份起至9月份,青海省天然卤水资源税已共计完成1.38亿元。经过近年来资源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当地资源税收入已经超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成为继营业税之后的第二大地方税税种。
青海天然卤水资源税额调整后,将有效提高对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度,增加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提高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减少征收和纳税成本,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