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文件精神,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福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通知(),清理部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7]24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预售合同注销登记管理的通知》(榕房权[2006]210号)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废止。
《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榕政综[2004]121号)第二、三项内容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由市城乡规划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权属登记的相关事项重新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福州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房地产交易登记、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对本部门实施的涉及房地产交易、税费、价格管理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