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青海:纳税人拒缴车船税最高面临3-5倍的行政罚款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

  本网讯 针对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个别扣缴义务人以各种理由不据实代收代缴税款,特别是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情况较突出的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拒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对拒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且拒绝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车船税有关事项,单方面认定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造成车船税漏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纳税人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此外,因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