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个别扣缴义务人以各种理由不据实代收代缴税款,特别是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情况较突出的问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拒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对拒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但同意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且拒绝在拒缴原因栏内签字,经扣缴义务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拒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车船税有关事项,单方面认定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造成车船税漏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纳税人所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此外,因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通知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