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浙财农税字[2008]20号)明确,对司法案件中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解释称,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