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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 享受零关税的港澳原产地货物又增加8类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4

  本网讯  海关总署近日签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公告称,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宽度600毫米或以上,厚度超过10毫米的不锈钢平板轧材等5类原产地为香港的享受零关税货物;新增茶、马黛茶制品等3类原产地为澳门的享受零关税货物。

 

  同时,修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新修改原产地标准也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背景链接:关于CEPA

  CEPA的全称以中文直译是"紧密经济伙伴安排"。CEPA的英文是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CEPA。CEPA名称的首次使用是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与香港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在香港与大陆鉴定CEPA后,澳门也于2003年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由当时的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上签字并举行签署仪式。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7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

  2007年6月29日在香港政府总部新翼一楼会议室,在行政长官曾荫权、原国家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和约80位嘉宾的见证下,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及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会签署了CEPA第四份补充协议,协议涵盖28个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全部措施将于2008年元旦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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