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从5%提升至10%。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根据2006年发布的文件的规定,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户托管行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