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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三项新准则发布 明年7月施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2-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前下发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三项新评估准则,三项新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开展专利评估属首创

  2001年财政部以文件,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次发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与其相比,既体现了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拍卖法、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又吸收了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现市场需求,准则体例采用实体性具体评估准则的体例,准则语言、格式进一步规范化。

  此次发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中,科学界定了无形资产内涵,创新了无形资产定义,既关注了无形资产的法律属性,又关注了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既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又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既有单项无形资产,也有组合无形资产;同时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等新型无形资产纳入规范范围。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的重视下,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多年从业研究的经验结晶,这是一部没有国际先例的、专门指导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文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的评估行业均未针对专利资产制定专门准则,相关规定均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专利资产评估的对象,详细界定了评估对象的范围,填补目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准则的空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专家指出,《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颁布对我国专利资产的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够规范专利资产的评估,给广大专利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提供科学的指导,进而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促进我国专利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提高。同时还可以作为专利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重要的标准和依据,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明确执业责任,履行执业义务,合理防范执业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维护专利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的准则项目,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以评估准则体系为基础,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定要求设计。该框架以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为统领,下设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针对具体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框架内各项准则分属评估准则体系的不同层次,准则体例与体系内其他准则一致,其他准则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知识产权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有法可依

  此次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从方便评估师执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的要求,既增加了收益法、市场法运用的要求和指导,又根据新会计准则,调整了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固化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澄清了部分模糊的做法,比如首次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等内容。针对以前实践中两种方法评估结论差异原因的复杂性,新发布的报告指南还强化了评估范围、委托评估资产分析等方面内容,提出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

  国外,本次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除报告指南外,还制定了可供参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和“评估说明”三个指引,设计了80多张评估明细表样表。其中,评估说明内容和格式的基本要求在报告指南中规范,可供参考的评估说明指引,是专门帮助评估师、企业编写评估说明的指导性材料。与91号文件规定的评估说明功能一致,评估说明是申请核准备案评估项目必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说明》两个部分。

  为做好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度衔接,财政部目前专文下发《》(),规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即予以废止。另外,明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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