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全省由国家税务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由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日前,就代征中的相关事项,两部门发文进行了明确。
广东省国地税在《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中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税),由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难征难管,容易流失。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征收两税(费),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基于上述考虑,两部门明确,广东省各地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46号)的要求,使用国税局的税收票证,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帐、会计核算、税收报表编制和上报工作。
主管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发生作废或销货退回情形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通知最后指出,广东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在2008年底前将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工作落实到位。全省国家税务局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为地方税务局代征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