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针对上述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补充通知()要求,各主管地税局发售报关代理发票时,应当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补充通知还明确,报关代理发票中,将收费项目分为两类,其中:“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为必填项,填写代理报关单位的收入,金额不得为“0”。
“代垫费项目及金额”栏,可以填写以下内容:录入费;2、海关出证费;3、检验检疫费;4、港杂费;5、集装箱费;6、保险费;7、货物代理服务费;8、其他与报关相关的代垫费用。代垫项目应当取得有效凭证,否则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报关单位同时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其承揽的业务收取的全部费用中,既收取国际运费,又收取报关费用的,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只收取报关费用的,开具报关代理发票;既不收取国际运费又不收取报关费的,不得开具国际货代发票或报关代理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