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看安徽省国税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给出明确答复(国税函[2008]9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