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税务总局: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按17%税率缴增值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0

  本网讯 针对看安徽省国税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给出明确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