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