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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最低工资调为两档 基本医疗失业金同时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2

  本网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宁波市近日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标准。

 

  在《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

 

  同时发布文件,分别对宁波市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从2008年9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72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4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8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了以下几项调整:

 

  调整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调整住院医疗有关政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增加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调整医疗保险年度,自2009年起各类参保人员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设立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参保过渡期,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为过渡期的办理参保缴费时间,过渡期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各类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及门诊、住院、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累计计算限额标准按年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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