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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小企业获8项税收优惠 缓缴税期间免收滞纳金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2

  本网讯 为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广东地税局日前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

 

  据广东省地税局介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项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六、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七、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除上述政策,广东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给予优先办理,并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于中小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问题需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提供预约服务。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缓的缓,让中小企业能够感受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收过头税,杜绝有税不收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千方百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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