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宁夏区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 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将区内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至3000元。
宁夏地税在通知中明确,对宁夏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据悉,按照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500元以内的,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任命(包括自治区国资委任命)的厅级企业领导人员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在18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取暖补贴,在上述规定标准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