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委会[2008]38号)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258款对华出口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