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明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