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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税明确钾长石等三类矿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6

  本网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三个文件,就钾长石等三类矿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上述文件的内容,广西国税明确,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钾长石经过加工成钾长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白云石经过加工成白云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凡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非金属矿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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