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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部门联手管土地税收 无完税凭证就不批土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6

  本网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的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日前联合发文(),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在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用地批复文件。

 

  三部门在文件中表示,为了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推动土地税收协同控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成立土地税收协同控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牵头实施。同时,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认真做好土地税收的协同控管工作。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土地房屋税收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特别是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是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用地批复文件。

 

  三是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后,应当将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是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对土地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房屋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及相关土地税收但未提供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地税部门进行查处。

 

  五是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房屋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六是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文件还指出,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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