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山东省日前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高新企业认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申请企业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高新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意见》明确,山东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