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获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福建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税法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应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在新规定下发之前按照《》()执行。
关于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通知》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发费用管理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纳税年度归集、统计研发费用。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通知》还指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申报管理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有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研发资金补助凭据等有关资料的,应一并报送。
福建省四部门表示,本通知适用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今后对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